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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 ...

  2. 修正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一條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3.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 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貣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 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 採計期間之貣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 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4. 英譯法規清單. 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122503701A號 令.

  5. 2023年9月18日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 ,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10000346. 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2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06012230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8、12、18~22、24、28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030180. 421B 號令修正發布 1、20-1、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4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

  7.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8.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發布日期】112.09.18【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15729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5)台參字第35960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29791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21733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021984號令修正發布第2、5、10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932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7‧.

  9. 大學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大專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學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 ...

  10. 實驗教育機構擬訂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外國學 生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事項。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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