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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三)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學 生自殺行為。 (四)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

  2. 就醫或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受照顧及身心正常發展。 有 無 三、家中 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以致影響兒少受照顧及身心正常發 展。 有 無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受照顧及身心正 ...

  3. 、脆弱家庭定義: 依據行政院107 2 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容「脆弱家庭定義」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二、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

  4. 本校學生遭遇下列情況且家庭本身又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 機,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二)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就醫或持續就醫。 (三)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學生自殺 行為。 (四)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四、實施方式: ()教職員工高風險家庭評估、處遇流程宣導(如附表二)。 (二)高風險評估:各班導師平日透過觀察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或與家長聯絡、 家庭訪視,發現學生疑似符合以下情事者,通知輔導處進一步評估(如附表)。

  5. 、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

  6.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

  7. 小野:就算選錯,人生也不會毀了 • 2012-09 親子天下專特刊25期 作者:張瀞文 小野說,他的人生從小就沒有選擇,連去百貨公司買件襯衫都百般困難。但是當他成為父親,他細心呵護孩子的每個選擇,陪伴孩子做生命的大小決定。他相信,選擇沒有好壞,就算失敗、就算走錯路,也都有意義,都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