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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應該發給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只是發放金額與比例就由雇主決定,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即使雇主不發亦無罰則(無法強迫)。 (2)公司沒有盈餘甚至虧損:年終獎金的發放屬於「恩惠性給與」,雇主可以選擇發或不發,如果雇主仍選擇發給年終獎金則屬於「獎金」<註4>,非工資。 經常性給與(如: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的定義,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不管名稱是什麼,都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工資。 舉例來說,B公司於員工到職時說好薪資的結構為「保障年終N個月」,即使這N個月可能是以年終獎金的性質來給,亦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可認定為工資。

  2.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是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但是怎麼給呢…主管機關這樣說. 勞動部103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絕招:「法無明文,自行約定」 是不是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就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呢? 年終獎金跟績效掛勾,會不會被認為勞務對價(工資)? 看看法官怎麼說. 第一頁 1 2 最末頁 單頁閱讀模式.

  3. 2019年7月9日 · 1.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予,雇主有權力可給也可不給,但是特休是一定要給。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依法改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的規定,在 勞基法第38條. 未依法給予特休,違反 勞基法第38條 ,罰則在 勞基法第79條 第1項第1款. 可處2萬~100萬罰鍰. 2. 勞基法第38條 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3. 應該要看工作規則中規定「優先使用特休」有無強制性? 如果勞工有排休規劃,不優先使用特休,也無不利待遇. 則這樣的規定屬於勸說與鼓勵,並無不可. 但如果有不利待遇,則有強制性,可能侵犯了勞工的特休排定權.

  4.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切勿將法令規定的工資、加班費和特休等經常性給與項目合併計算! 工作年資可併入年終獎金計算. C公司有不少資深員工,因有些資深員工的工作表現平平,甚至不如後進員工,若優秀的資淺員工加薪,而他們沒加薪,會引起反彈,主管們每年為了這些資深員工的調薪而煩惱! 因此多年來只能用全公司統一調薪的齊頭式政策,造成一些資淺員工也缺乏工作熱忱。 在薪酬制度規劃實務作業中,每一薪資結構項目都有其管理目的,惟年資因素不宜是加薪的理由,否則會造成「年資越久,薪資越高」的偏差現象。

  5. 在這個條件之下,如果說公司事業,在年終時,在「稅後」如果有盈餘時,必須對「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勞工,要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此時辛苦工作一整年的勞工,其實就有機會能向老闆主張所謂的「年終獎金請求權」。 在實際現實生活中,常常公司常常也會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契約書),這時候基於這樣的契約關係,勞工如果符合契約約定,也同樣享有所謂的「年終獎金請求權」。 至於「工作未滿全年」的新進員工,也能不能要求雇主發放年終獎金呢? 關於這個問題,厝邊好律師要提醒,除非在應徵時,工作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另外特別約定「年終獎金按比例」發放的條款,否則這時候工作不滿一年的勞工,要向公司或雇主請求發放年終獎金,則是有困難的喔。 ※公司有賺錢,卻無理由不發年終獎金,可能是違法喔!

  6. 2023年11月6日 · 勞動部舉例:採曆制的事業單位,若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的特別休假休日數工資,應於次1月5日發給,或於次1月30日前發給。 3.特休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 ...

  7. 怎樣的年終獎金計算標準才是合理?年終獎金主要是看獲利狀況而定,如果你公司的財務資訊不是公開透明讓員工知道,就不要用獲利來做為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這樣反而會讓員工覺得老闆說了算,只是黑箱作業而已;那該如何將獲利狀況連結在年終獎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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