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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0月21日 ·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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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執業後,常常因為一些利益衝突迴避的案件,或登錄地區的限制,必須要拒絕當事人的委任。往往這時候,當事人因為信賴我的緣故,就希望我能為他們推薦律師。

  5. 我和先生因為感情不好,雖然還沒有離婚,但是已經分居超過一年了,這段時間小孩在先生家,但是先生都不讓我看小孩。. 請問律師,我現在還沒有決定要不要離婚,因此在還沒有離婚的狀態下,我該怎麼辦才可以看到小孩?. 或是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把小孩 ...

  6. 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志明和淑芬婚後育有一子,但在孩子年僅十二歲時,兩人感情破裂,除 協議離婚 外,更在 離婚協議書 上特別約定孩子的 監護權 由淑芬單獨行使,由淑芬在兩人離婚後繼續照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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