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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曉庵隨筆. 保險的真諦. 作者:章忠信. 113.04.11.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保險的目的在防範未然,分散風險,也有降低風險的功能。 從這一次寶林茶室食安案件觀察,遠東百貨把美食街場地租給大食代,大食代招商寶林茶室。 這回,寶林茶室出問題,遠東百貨和大食代要不要負責呢? 民眾是到遠東百貨消費,在美食街的寶林茶室用餐,遠東百貨為何要有樓管? 就是要確保攤商、專櫃不能出問題,危及遠百經營及形象。 所以,遠東百貨、大食代及寶林,都要投保。 不僅如此,遠東百貨及大食代都要在合約中,要求大食代及寶林的保險契約必須有效,否則要開罰、記點,才能發揮投保效益。

  2. 作者:章忠信. 103.02.1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位臺灣早期藝術家近日冥誕各界準備為他辦理藝術創作大展卻因為典藏真跡創作的美術館要求支付高額的保險費才願意出借真跡導致主辦單位卻步展出作品無法完整呈現藝術家畢生創作理念與風貌令藝術家的家屬對美術館頗有微辭。 如果了解美術館對於藝術品保險費的關切與立場,家屬就能理解美術館的難處而釋懷。 一件藝術品到底價值多少,實在沒有客觀標準,從藝術創作的角度,每一件藝術品都不可替代,無法以金錢計算。 由於藝術品的珍稀性,即使在拍賣市場上決定了藝術品的拍賣價格,也無法就此判斷一件藝術品的金錢價值。

  3. 首先寄藏應透過保險來降低損害及失竊風險這項費用理應由寄藏申請人負擔蓋寄藏品之物權為申請人所有自行收藏原本就有風險寄藏於專業安全之美術館所風險已大幅降低沒有理由再不承擔保險費。 此外,寄藏還是要有對價,藝術品存放金融保險箱都須繳交使用租金,寄藏美術館所更應支付相當對價,只是這一對價未必是金錢交易,而是授權利用與合作推廣。 寄藏者也許可以免費寄藏,但以授權美術館所得研究或公開展示藝術品、為社會教育目的而重製或上網公開傳輸藝術品作電子檔作為交換。 研究或公開展示之授權,寄藏藝術品的所有權人就有權為之,至於重製或上網公開傳輸,則須著作財產權人始有權限。 藝術品固然是創作者嘔心瀝血之成果,也是人類精神文化之結晶,應儘量提供民眾分享。

  4. 比較保險而不構成侵害的作法,是看過他人文章後,將其收起來,憑著自己所獲得的心得與想法自行創作,就不容易發生抄襲的情事。 第六十一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5. 由於TRIPS僅是以若干國際間既有的智慧財產權條約為基礎,規定一最低之保護標準,各國仍可以自行提供較高的保護,但必須符合TRIPS中揭示的兩項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原則,一為「國民待遇原則 (national treatment),即對於其他會員體國民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得低於本國人所得享有之保護;一為「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即一會員體給予任一其他會員體人民之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體人民。 不過,為使「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同意TRIPS之討論與形成WTO協議之一部分,對於「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則使其享有不同過渡期間之優惠。

  6. 布娃娃旅行之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418 客戶向我購買我自己手工設計製作的娃娃後,帶著出國旅行,以我的娃娃為主角及風景區為背景拍攝照片,製作成明信片和桌曆販售,這樣是否侵害我的著作權? 手工設計製作的娃娃,可以是美術著作中的美術工藝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購買該娃娃,僅取得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沒有取得著作利用之授權,不可以任意利用。 若將該娃娃照相,涉及重製行為,但單純自娛,或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作為旅遊日記,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若是進行營利行為,製作成明信片和桌曆販售,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

  7. 作者:章忠信. 1297 地圖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如果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還可以任意畫地圖嗎? 如何認定兩張地圖是不是彼此侵害對方的著作權? 地圖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保護的是作者自行創作表達的部分,不包括地理上的事實。 雖然台灣的地理情況事事實,但不同的人畫台灣地圖,一定會畫出不一樣的表達,這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 地圖的著作權人可以禁止別人拷備他的地圖,但不能禁止別人畫同一地理的地圖。 至於兩張很近似的地圖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事情發生,這是事實認定的舉證問題,不是法律爭議或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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