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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25日 · Mr bear 3941. 回覆2019-04-25 10:37:37. 1.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可參閱: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可參閱: 『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2. 2018年9月19日 · 市場先生有整理一份懶人包. 有需要的可以 到FB看圖文版 快速看懂勞保與勞退: 什麼是勞保、勞退? 差別在哪? 如果一個人年輕時都沒存錢,到退休後沒有經濟來源,就很可能造成社會問題。 因此國家強行幫一般人做了退休金的保障規劃, 在退休後一般人可以領到2種錢:

  3. 2022年7月29日 · 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有37.0%受訪上班族表示理想的退休年紀是55歲以前而付諸行動開始規劃退休生活的比例有22.2%有規劃但還沒行動占41.9%完全沒有規劃的則是35.9%。 再者,上班族認為除了要有房產以外,戶頭至少要有1,060萬退休金,才能安心享受晚年生活。 根據調查顯示,有高達82.6%的上班族考慮退休後要再另謀工作,打算從事全職、兼職、計時等不同的工作樣態;僅有17.4%的人打算完全退休後不再工作。 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黃若薇表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的延長,倘若以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65歲試算,至少還有16年的晚年生活要度過,如何不讓通貨膨脹吃掉退休老本,還能維持生活品質,成為每一位上班族必須鑽研的必修課,透過本調查可以看出,千萬現金存款正是晚年樂活的底氣所在。

  4. 2024年4月15日 · 在面試過程中. 往往除了公司面試人選之外. 重要的是. 人選也在面試過程中評估公司. 並且判斷這個職位是不是"屎缺". 畢竟沒有人希望加入一間公司後,三個月不到就離職. 這樣不僅浪費公司資源,也浪費自己的時間. 更白花花的浪費三個月的光陰,在 ...

    • 舊制勞退金是什麼
    • 舊制勞退金給付標準
    • 舊制勞退金給付請求權

    舊制勞退是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的勞工退休金制度。2005年7月1日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可自行選擇轉換新制,或持續以舊制累計退休金年資。據統計,有數十萬名勞工選擇持續累計舊制年資,另有約50萬名勞工同時有舊制與新制年資。 轉換適用新制的勞工,舊制勞退權益不會消失,年資可保留至符合退休條件時向雇主請領舊制勞退金;若是途中轉換公司,也可與原雇主協商結清舊制年資,一次領取舊制勞退金。但卻有不少人忽略還有這筆退休金可以請領。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多數勞工最關切的議題就是請領舊制退休金的金額。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舊制勞退金的給與標準,是依照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如有未滿6個月的工作年資以6個月(0.5年)計算;滿6個月者以1年計算。所謂的退休金基數,指的是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雇主應於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如勞工已達自請退休要件,在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明文規定,有關於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時效,是指勞工當下雖未有明確表達「退休」的意思表示,一旦符合退休要件,則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應自離職事實發生的次月起,5年內都可以行使舊制退休金請求權。 勞工於退休前或符合退休要件時,都可以比照勞基法自行試算舊制退休金,或至「勞動部線上試算-勞退舊制」進行線上試算。 本文由「PHEW!好險網」授權轉載,經同意修訂標題,原文標題〈別忘記領!舊制勞退權益「4大QA一次看」 超過5年退休金飛了〉 延伸閱讀 退休前先看好「出生年次」!明年起,49年次者需滿63歲才能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雇主沒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到勞退專戶中,員工可以怎麼作? 訂閱電子報「勞資QA」報給你知 1手的勞資...

  5. 2021年1月11日 · 發表 2021-01-11 00:00:00. 前陣子應友人的邀約和幾位業界前輩共同針對二度就業和高齡就業者重返職場議題在Cheers網路版專欄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高年級實習生看職場退休銀髮族再出發。. 文章內容包含我與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執行長林由敏女士 和 ...

  6. 2020年12月11日 · 根據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前述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縱使雇主依同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則是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 身心障礙 不堪勝任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向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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