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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隨著第2屆運動彩券營運情形日趨穏定,銷售額年年成長,107年度甚至創下新高達434 億。. 若細看近5年來之數據,全國1550家運彩經銷商,平均每家每月的業績約為172萬,以6.25%佣金計算之,每家投注站每月佣金約為10萬,但在扣除店租及兩班制人事開銷後 ...

  2. 運動彩券每組合投注金額以10為一個單位,每次(張、筆)投注總價至少100 整。 投注限制 每次(張、筆)投注最高總價為10萬。 每次(張、筆)中獎的最高金額為2,000萬,中獎金額如逾前開金額,該次(張、筆)中獎金額以2,000萬計。 中獎獎金四捨五入至

  3.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 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 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4. 一、經銷商的查核及違規處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資料。 經銷商對於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事實或行為者,除第一款規定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1)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5. 運動彩券每組合投注金額以10為一個單位,每次(張、筆)投注總價至少100 整。 投注限制 每次(張、筆)投注最高總價為10萬。 每次(張、筆)中獎的最高金額為2,000萬,中獎金額如逾前開金額,該次(張、筆)中獎金額以2,000萬計。 中獎獎金四捨五入至

  6. 台灣運彩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中華職棒、日本職棒、世界足球等賽事運彩分析,提供你第一手及最準確的運彩 ...

  7. 網路線上通路商機無限,台灣運彩進入第三屆的這十年,台灣運彩預估能達到挹注國家運動發展基金超過538億。 也因此,經銷商舉辦活動各憑本事,運彩公會身為行業領頭羊,更加謹慎力求完善,以提升全民關注,共同買運彩助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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