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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

  2. 各水庫管理單位需修正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公告,並劃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範圍,以利推動。. 相關連結: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連結. 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 滿意度調查.

  3. 南區-烏山頭水庫-修正公告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民國111年11月22日 公告修正各水庫及其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構)

  4. 水庫及其蓄水範圍公告.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河川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公告 (最近一年內) 再生水用於工業用途水質基礎建議值. 海堤及海堤區域公告. 排水及其設施範圍公告. 處分書公告送達. 法律及法規命令.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組織法規. 各項收費標準. 自來水法及其子法. 其他. 溫泉法及其子法規.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 行政規則. 土地管理類. 河川海岸類. 保育事業類. 綜合企劃類. 河川勘測類.

  5. 水庫蓄水範圍. 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提供各政府機關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使用之台灣各水庫的蓄水範圍圖資相關資訊。. <br>本資料集係連結到KML (Keyhole Markup Language)檔案清冊,該格式是基於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擴展標記語言 ...

  6. 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 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 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

  7. 本辦法所稱水庫蓄水範圍(以下簡稱蓄水範圍),指水庫滿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 前項所稱蓄水域於攔河堰型水庫者,其範圍以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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