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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貯存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為輔導從事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之業者合法設置裝潢修繕廢棄物簡. 易分類貯存場以下簡稱簡易分類貯存場),以有效分類回收有用. 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營運簡易分類貯存場以領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廢棄物. 清除許可證業者,並經本府核准登記,始得為之。 三、本要點所稱裝潢修繕廢棄物,指本市家戶或非事業從事裝潢修繕、裝. 修工程產出之一般廢棄物。 簡易分類貯存場以收受本市轄內產出之裝潢修繕廢棄物為限。 簡易分類貯存場之用地如下: (一)都市計畫區土地: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或其他土地使用分. 區經核准使用者。 (二)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容許. 使用之規定者。

  2.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96484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50條,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3.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 違建)之處理規定,並有效遏止新增違建及處理既存違建,以維護公. 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 ...

  4. 桃園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無格式複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起造人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規定之建 築物許可,應敘明適用條款及其理由,並按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

  5.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整建:配合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其合法. 建築物賸餘部分(以下簡稱賸餘合法建築物)在拆除賸餘建築基地範. 圍內(以下簡稱整建基地),依規定期限進行門面修復、改建或增建. 之行為。. 二、整建申請 ...

  6.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府得將本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建築管理事務,委辦復興區公所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 ...

  7.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 )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 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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