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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防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2.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 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最近1次係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 二、修正目的: 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導致各國災害發生之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臺灣更是常受到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之威脅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並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爰進行本法修正。 三、修正重點: 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58條)

  4. 災害防救法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第 22 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6.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 58 條.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第 59 條. 民間捐贈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第 60 條.

  7. 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 提升災害防救量能. 發布日期:111-04-07 11:40. 單位:消防署. 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 ()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防體系 整合救災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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