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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

  2. 2014年10月14日 · 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3.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 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林佳怡律師受邀擔任彰化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的法律顧問 林佳怡律師很榮幸有機會受邀擔任彰化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任期: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

  4. 2014年7月5日 · 律師:這個法條及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依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乃由區權人負擔。 那有無解套方式呢? 有! 依第10條第2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外約定 {「住戶」應分擔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者}。 管委會即得依第21條向區權人、住戶【承租人、使用人】請求給付公基金之對象。 故可修改規約,或決議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即可解決。 管委會即可依21條對承租人或使用人請求。

  5. 2014年6月16日 ·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二、基地租金算法:當期公告地價*承租面積*租金率 (0.05)/12. 三、申請所需要的文件:1.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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