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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視器侵犯隱私權案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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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疑義】 5層樓公寓在4樓樓梯間自家門口安裝2支監視器絕對不會因為樓梯間是供住戶通行之場所就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隱私權只是隱私權的保障或保護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按隱私權尤其是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 資訊隱私權已為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 人性尊嚴 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 隱私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 若他人就其場域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即有侵害他人隱私權之可能
    • 「公寓內裝設監視器」與「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不可一概而論
    • 延伸閱讀

    「隱私權」是我們很常聽到的權利,而所謂的「隱私權」,就是人民享有私密生活領域不受他人侵擾,及對於個人資料享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但翻遍《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此一權利,而究竟人民的隱私權是否有受《憲法》所保障呢? 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即闡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因此,雖在《憲法》裡看不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但依上開釋字之旨,隱私權乃被《憲法》第22條所涵蓋,亦即,《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其他權利」部分,亦包含隱私權在內。

    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必須要先探究對方就該場域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若無,則不會構成隱私權的侵害。而他人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要滿足下列兩個要件才算: 1. 不受侵擾的期待已表現於外。 2. 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舉例來說:一般人都可以期待自己在「住處內」並不會被窺視、侵擾,而可隨心自在地從事私密行為;且該期待社會大眾也認為是合理的,此時,即可認為一般人對於「住處內」的私密行為具備「合理的隱私期待」。 此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另外補充,即便是在「公開場域」,他人也可能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而受《憲法》隱私權的保障。例如:以GPS定位他人的行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也可能對他人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公寓內較常爭執裝設監視器的位置,就是「大門口」、「樓梯間」或上述案例的「公有走廊」上,而在這些位置裝設會不會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換句話說,住戶對於這些公共區域是否也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 有實務見解就認為,電梯走廊是屬於住戶返家的必經之路,因此,透過監視器將可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交友情況,故住戶對於這些區域應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01號判決參照);反之,有實務見解則採比較寬鬆的看法,認為只要沒有拍攝到「住處內」,難認已構成隱私權的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上述案例中,王姓男子係將監視器裝設在公寓走廊上,而承審法官認為:該區域除住戶外,並非眾人均得自由通行、使用之公共區域,故當層住...

  2. 2019年4月24日 · 2019-04-24. 隨著公寓設區越來越普遍鄰居間法律問題日漸增加某公寓大廈每樓有三個住戶四樓有ABC三戶豈料A在未經BC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在A宅門口裝了一台監視器24小時收錄BC出門返家的時間也能錄到BC親友前來拜訪的畫面BC覺得自已的隱私遭到侵犯但A認為自己的監視器只拍到電梯樓梯間這裡本來就是公共出入的場所又沒有拍到BC家裡加上監視器也可以有防宵小的效果BC無權要求自己拆除誰有理? 監視器有沒有侵害到B、C的隱私權?

  3. 2019年9月20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4號:「然本件爭執之監視器係裝設於上訴人住所大門上方角落處鏡頭面向公寓大廈樓梯並未直對被上訴人住處攝錄範圍未包含被上訴人住處大門足認被上訴人住處內之非公開活動並未因此受到侵害。 參以公寓大廈樓梯間乃周圍住戶等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途徑,得以共見共聞, 非屬一般社會大眾所合理期待不為他人所見而具私密性之非公開活動場所 ,縱使被上訴人及其家人與訪客之出入可能遭攝影,惟其於公眾場所本不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從而,上訴人裝設之監視器既無攝錄被上訴人住家大門,自難謂侵害被上訴人個人尊嚴之人格權。 發現了嗎,同樣是拍攝樓梯間,新聞中的案例法院認為侵害隱私權,這個判決就認為沒有。 再看一個判決:

  4. 2022年7月8日 · 案例. AB是鄰居分別住在一般常見的透天大樓中A因為陽台偶爾有垃圾掉入因此在房屋上裝設監視器希望能蒐集證據並追究責任但因為監視器的設置會拍到B的陽台於是B對A說:「你的監視器拍到我家陽台了! 」並主張隱私權受到侵害。 B的主張合理嗎? 本文. 圖1 架設的監視器拍到別人家會侵害隱私權? 資料來源:曾友俞 / 繪圖:Yen. 一、是否侵犯隱私權? 要看有沒有「合理隱私期待」(見圖1) 案例中B所主張的「隱私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我國憲法當中,但是在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認為基於人性尊嚴、主體性與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屬於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 [1] 。 關於如何判定是否侵害隱私權,實務上所採取的標準是看個人的非公開活動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19年5月29日 · 最近也有類似新聞案例朱先生指控鄰居在自家窗戶架設雲端監視器鏡頭對準他家大門口等於24小時監控他家人進出自家門口被監視讓全家人進出都很緊張覺得活在被監控的世界還因此罹患輕度憂鬱症去看身心科必須持續看看診治療他認為遭到隨時的監控侵害隱私權人格權請求姓鄰居必須移除監視器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鄰居則表示所裝設的監視器,是要監控自家花園及門口前位置,並沒有拍到朱家房屋內部,也沒有故意侵害朱家隱私犯意。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鄰居裝的監視器鏡頭,確實拍到朱家大門所有舉動,即令社區屬有門禁的社區型別墅,並非一般人都能自由進出,但住戶對於自家出入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認為侵害隱私權,判決應賠償1萬元撫慰金。 當然啦!

  7. 律師:「監視器裝在公共空間自家門口都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幸福空間. 更新於 01月05日03:00 • 發布於 01月05日03:00. (圖片僅供示意參考;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CASE. 阿彬跟嘉文是同層樓的對門住戶,兩人素不和睦,偶爾產生口角。 某日嘉文發現阿彬家門前與樓下大門口都多了一台監視器到處探問其他鄰居後才得知原來是阿彬裝的。 嘉文每次進出,總覺得阿彬正躲在鏡頭後偷偷看著,簡直就是戒嚴時期,於是多次上門要求阿彬拆除,但阿彬堅持他是為了保護自己,還可以順便保障大樓住戶的安危,不但拒絕拆除,還把嘉文轟出去。 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嘉文只好一狀告到法院。 文章目錄. 程序部分. 實體部分. .法律的基礎規定那麼多,要依哪些規定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口說無憑,要怎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