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2. 2022年11月22日 · 祭祀公業是因應台灣人民的傳統而發展出的一種制度,本於追思祖先和凝聚宗族意識,然而經過世代交替,因為祭祀公業往往擁有大筆的土地,開始出現子孫為了爭奪土地衍生出許多土地糾紛,也阻礙到了土地的利用。

  3. 祭祀公業 [1] ,又稱 祭田 ,為 臺灣 的特殊社會團體,是以 祭祖 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 財產 ,淵源於 宋代 時之「 祭田 」。 明 、 清 以來的 臺灣人 ,往往留下一筆 土地 或 物業 由後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應 祭祖 與 掃墓 之費用。 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同選舉一位管理人而加以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以每年的產出銷售所得利潤、 租金 或 利息 收益作為 掃墓 與祭祖等等的經費。 今日則多推選 委員會 以便管理。 祭祀公業,除可以是祭祀公業法人外,亦可以是 財團法人 或是 社團法人 。

  4. 祭祀公業又稱祭田,是早期為了祭祀祖先、維護同姓親族之間的感情而成立的祭祀團體。 其成立背景是因為以前家族的觀念很重,為了使家族財產不特別偏向哪一房,而是由家族所有,藉此發展家族勢力,所以在親屬多代的打拼之下,祭祀公業從以前到現在,多年下來擁有非常多的不動產。 在台灣,許多都市內的精華土地或郊區的土地,都是祭祀公業多代持有的。 而祭祀公業的特殊之處在於財產獨立性,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完全屬於公益性質。 派下員大會 則是祭祀公業的最高決策機構。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如何辦理? 祭祀公業土地處理2大重點. 近年來,許多祭祀公業常因土地買賣問題而引發爭議不斷。 在考慮買賣祭祀公業土地時,應根據祭祀公業是否已申報登記為法人,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未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5. 2024年6月7日 ·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是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的團體 [8] 。 所謂的「設立人」是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的自然人或團體 [9] ,而「享祀人」則是受祭祀公業所奉祀的人 [10] 。 由此可知,祭祀公業是一種「人」跟「財產」的組織體,而人對於這個組織體的運作及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等全部權利的總稱,稱為「派下權」 [11] ,擁有派下權的人,包括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設立人派下權的人,就稱為「派下員」 [12] 。 (三)祭祀公業的名稱. 因為歷史背景關係,祭祀公業的名稱相當多樣,以筆者實際經手過的案件為例,例如有主張是設立人各房合稱的「闕五合」 [13] 、或是主張以神明的名字命名的,例如祭祀公業玉皇上帝 [14] 等。

  6. 祭祀公業條例〈97.7.1施行〉 修正發布「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修正發布「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7.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囑託登記作業程序 108年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

  8.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 ...

  9. 祭祀公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 6.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21.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30. 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 49. 第 六 章 附則 § 56.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10. 一、祭祀公業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