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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七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同期。 (三)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四)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五)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六)一百十一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4.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5. 一、受疫情影響民眾為避免感染風險緊縮 消費,對國內經濟造成相當衝擊,爰 明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 業紓困振興得推動之措施,以減輕損. 4 .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其他紓困振興措施。 失並協助加快復甦。 二、紓困振興是政府因應疫情之重要作為 ,經濟部透過編列特別預算二百億餘 元,推動補貼舊貸利息減免、營運資 金貸款利息、振興資金貸款利息及提 供信用保證等紓困措施,並採用產業 升級、數位轉型、消費促進、環境優 化、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提振、人才 培訓等各項振興輔導措施。

  6.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

  7.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以下簡稱本 辦法 ,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取 得紓困及振興所需資金,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 三、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要點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 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 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8. A1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Q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是誰? A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包括: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 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