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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

  2.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 4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 ...

    •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管理外匯條例 EN
  3.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人每次收兌金額以等值三千美元為限。

  4.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亦可轉存儲蓄存款存戶在開戶時可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在開戶後亦可以書面申請到期 時轉期存續。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 亦可一併轉存。

  5.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逾二年後始匯回之資金不適用之: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定期存款存單之質借條件如下: 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 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四、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五、質借利率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第 3 條. 銀行對於以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第 4 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 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第 5 條.

  7.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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