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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資保障及促進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附檔: 附件I 徵收及補償.PDF. 附件I 徵收及補償.DOC. 附件II 獨立書面協議.PDF. 附件II 獨立書面協議.DOC.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 煥、見證人王美花次長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兼駐臺代表 MR. ANGELITO TAN BANAYO 、見證人 Dr. Ceferino S. Rodolfo 次長 於菲律賓馬尼拉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2.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此共同 宣告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其內容如下: 壹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方面之主管單位密切合作,負 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嚴格審核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案。 二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發給核准函,並要求其按照規定招募 勞工。 三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簡化其申請文件。 四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受台灣勞動法令之保障。 五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便利其申請簽證程序。 六 應設置有效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七 當地主管機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期間內,應予以協助勞工暫時收容事宜 。 準此,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之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3. 所有條文.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中華航空公司代表劉克涯與 菲律賓航空公司代表克魯茲簽訂並於七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之中華航空公司 (以下 簡稱華航) ,與設於菲律賓馬尼拉市 IEGAZPI 路菲航大樓之菲律賓航空 公司 (以下簡稱菲航) 互願合作,並建議其本國之民航當局就下列條件, 交換航權 (含飛越及技袶權) 。

  4. 鑑於雙方同意繼續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由雙 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項: (1) 雇主聘僱專門性、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 (2) 實施以指名聘僱名義引進之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之申請機制。 2 直接聘僱計畫應針對特定技能採用雙方同意接受並符二國法令規定之制 式勞動契約。

  5.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促進貿易暨投資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駐 ...

  6.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羅致遠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RODOLFO T. REYES 於台北 簽訂;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鑑於雙方 ...

  7. 二、雙方領域中央聯絡管道/機關係指: (一)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法務部或法務部所指定之 人。. (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司法部或司法部指定之人。. 三、雙方應直接彼此聯繫以實踐本協定。. 第三條 拒絕或暫煖協助之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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