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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

    •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 祭祀公業條例 EN
  2. 第 4 條.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3.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府依本府組織法之規定設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 ...

  4. 第 6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副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 一、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 二、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 ...

  5.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

  6.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如無應列內容 ...

  7. 第 41 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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