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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安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 ...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第三條之一.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第四條.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農民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願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親自送交其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農民在農會信用部以本人名義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約定證明;農會無信用部者,檢附農民在郵局以本人名義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約定證明。 但非以自動轉帳方式繳納者,免附。 第 5 條. 農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審查所屬農民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組成農民退休儲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農退條例於109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並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施行後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採自願方式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依規定提繳後,政府將按月提繳相同金額存入農民的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中,農退儲金之運用,不低於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農民年滿65歲得請領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另農退條例110年12月22日增訂第3條之1,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規定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並自111年1月25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1-25.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安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如何提出申請?. 答.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於110年1月1日施行,農退儲金屬自願參加性質,其資格條件為:(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滿65歲。. (三)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但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