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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沿革: 1.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 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5401 號令公 布.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 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 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

  3.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偏差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三、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與有犯罪習性 ...

  4. 五、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應製作執行紀錄,併同病歷保存。.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醫師評估病人之病情,不適宜以通訊方式診療時,得不施行通訊診療,並建議改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 21 條. 本辦法所定通訊 ...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 ...

  6.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 第 4 條.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其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續聘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銓敘部。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聘用契約,應由聘用機關以副本送存主管機關。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病故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事由及因果關係之認定於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7.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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