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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條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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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

  2.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93 年6 月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53 條條文;修 正之第1 項及第2項規定, 溯自94 年7 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總統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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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送勞保局辦理。

  6.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 編輯]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7.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 ...

  8.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版). 要 旨:. 勞工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法人董事行使職務,. 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 退休金 ;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當. 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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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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