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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2.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3.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4.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 )網頁。

  5. 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下列事項: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 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 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 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 已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六、 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 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 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一、 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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