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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 隨著工作型態與科技的進步與改變,致使許多事業單位皆已逐步拋棄過往的紙本簽到、 打卡 鐘或感應磁卡等方式進行考勤管理,而改以生物特徵方式(如指紋、虹膜,甚至面容…等),以降低誤繕、打錯卡、代打卡、磁卡消磁或遺失等情況發生。 惟事業單位統一採用生物特徵識別紀錄出勤,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呢? 一、以生物特徵作為考勤管理之爭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末段業已明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人資料之範疇。 縱然該條文針對生物特徵僅例示「指紋」屬於個人資料,然而按司法院94年09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即稱指紋具備「人各不同、終身不變」特性,故「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
生物辨識資訊係指任何得以用於辨識特定個人的生物特徵資訊,目前市場上較常見的利用包含臉部辨識、虹膜辨識、及指紋辨識。 在2018年,該公司因為懷疑員工沒有依照規定使用公司原本發的門禁卡,決定安裝指紋辨識門禁與出勤管制系統。 為了使用該系統,公司必須採集員工的指紋樣本。 因為沒有指紋的樣本,就無法進行辨識。 或許因為擔心員工反彈,該公司在安裝了新的指紋辨識門禁系統,仍保留原有系統,讓公司員工可以選擇要使用哪個系統進出公司。 結果一位公司員工就向荷蘭的個資保護主管機關抗議,最後導致該公司遭到主管機關調查。 依照GDPR的規定,生物辨識資訊屬敏感個資之一,其收集與處理僅得在有GDPR第九條所載的收集處理依據時,才能進行。 在荷蘭這個案例裡,被罰的公司要收集處理員工的指紋,可能可以利用的依據有二:
2013年12月30日 · 越來越多的企業及政府部門開始使用指紋打卡作為員工上下班的機制。 然而,這樣的措施是否有違法個資法? 有私人部門認為,只要他們跟員工有勞雇契約,就可以強行要求所有員工以指紋打卡作為人事管理之理由。 但是根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695330號函文指出,人事管理,除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有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契約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況之外,始得為之。 此外,縱使有契約關係,也仍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注意指紋是否為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選擇等情形。 參見: 個資法全文. 生物特徵. 馬偕. 法務部. 個資法. 越來越多的企業及政府部門開始使用指紋打卡作為員工上下班的機制。 然而,這樣的措施是否有違法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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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 · 越來越多的企業及政府部門開始使用指紋打卡作為員工上下班的機制。 然而,這樣的措施是否有違法個資法? 有私人部門認為,只要他們跟員工有勞雇契約,就可以強行要求所有員工以指紋打卡作為人事管理之理由。 但是根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695330號函文指出,人事管理,除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有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契約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況之外,始得為之。 此外,縱使有契約關係,也仍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注意指紋是否為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選擇等情形。 法務部書函全文請見 http://www.tahr.org.tw/node/1335. 分享此文:
- 打卡記錄出勤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在分析各種打卡方式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為什麼打卡出勤的紀錄很重要!因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根據第 38 條規定:
- 打卡鐘、指紋打卡...等 4 大常見打卡方式優缺點。因為員工出勤紀錄非常重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常見的 4 種打卡方式各有哪些優缺點吧!傳統紙卡打卡鐘:費用低但是代打卡無法避免。
- 4大打卡方式優缺點比較表實體出勤卡鐘、打卡機。雲端線上打卡系統。傳統打卡鐘。感應式打卡機。人臉 / 指紋打卡機。APP / 網頁打卡。平均費用。卡鐘:1,500元 - 2,000元。
- 更好用、更簡單的出勤管理系統。還在靠打卡鐘紀錄公司員工工時嗎?還在花大筆大筆的費用購買門禁系統,再將資料匯入ERP系統嗎?趕快捨棄這種傳統的方式,是時候用更聰明的工具:Swingvy 雲端人資系統 管理公司員工出勤了!
2013年6月19日 · 個資法第2條即將個資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新版個資法強化個資的保護,其規範的對象,除公務機關外,亦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而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個資法亦增修許多行為規範且提供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的救濟管道,對於各行各業、新聞媒體以及所有民眾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產生重大影響。 重要性引發憲法辯論. 指紋個資的保護還曾鬧到憲法法庭,可見其重要性。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曾規定:國民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不依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
隨著工作型態與科技的進步與改變,致使許多事業單位皆已逐步拋棄過往的紙本簽到、打卡鐘或感應磁卡等方式進行考勤管理,而改以生物特徵方式(如指紋、虹膜,甚至面容…等),以降低誤繕、打錯卡、代打卡、磁卡消磁或遺失等情況發生。 惟事業單位統一採用生物特徵識別紀錄出勤,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呢? 一、以生物特徵作為考勤管理之爭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末段業已明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人資料之範疇。 縱然該條文針對生物特徵僅例示「指紋」屬於個人資料,然而按司法院94年09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即稱指紋具備「人各不同、終身不變」特性,故「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