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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障礙昇降設備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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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障礙通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 」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201適用範圍及202通則之202.1組成規定所明定。 本規範尚無限定昇降平台僅得適用於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合先敘明。
      www.nlma.gov.tw/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1/159-建築管理篇-2/34227-關於無障礙昇降平台設置事宜1案.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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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檢查員證換發期限.PDF.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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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相關法令. 身心障礙聯盟. 劉金鐘. 無障礙? 無障礙通用設計.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5. 強制性規定. 參考性規定. 共分為十章:總則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位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客房包括:基本尺寸結帳櫃檯服務台等提供設計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第167 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6.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 ...

  7.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3 設計規範架構 包括:基本尺寸、結帳櫃檯、服 務台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 備ATM等提供設計參考。 共分為十章總則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 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位無障 礙標誌無障礙客房。 強制性

  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