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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22日 ·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例假日與例假日間也只能最多相隔6天嗎? 對此勞動部給出解答:禁止連續7日以上出勤是原則。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

  2. 105年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的修正,導致企業在人力調度上成本相當高且沒彈性,勞資雙方皆不買單,107年3月1日起開放了一些彈性措施,以下簡單來做說明:

  3. 一例一休 是指 臺灣 蔡英文政府 在2016年所推動 勞工 工作日數的改革政策,目的在於讓臺灣勞工全面落實「周休二日」。 該次修法主要為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使所有勞工每 週 可以有一天的 例假 (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 [1]),以及一天的休息日。 《一休》保留彈性 加班 的空間,以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及可以彈性加班的空間;《一例》則強制 休假。 雇主 [2][3] 可以在徵詢勞工同意後,讓勞工在法定的休息日加班。 至於例假日只有在必要時(例如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其中勞工在「一例」的例假日加班後,雇主依規定應予勞工擇日補假及加班費 [4][5]。 勞基法的相關修正案於2016年12月6日在 立法院 三讀通過 [6]。

  4. 2024年9月23日 · 一例一休制度啟動,其中規章雇主們還是一個頭兩個大!為揭示一例一休勞基法裡究竟怎麼寫,本篇詳解一例一休意思、一例一休排班重點與加班費眉角等背景知識。仍搞不懂一例一休是什麼?快來找專業勞資顧問—爵鼎諮詢!

  5. 2016年8月1日 · 「一例一休」三讀通過,《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改成: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週休兩例」? 這大概是近期職場上最沸沸揚揚的話題,延燒半年以來,相信很多人對這兩個《勞動基準法》修法版本的內容差異,依舊看得霧煞煞。 立法院還未三讀通過「一例一休」以前,就傳出有國道客運以及公路客運業者為了因應修法後無論哪個版本都可能面臨的人力調度不足,不僅無法在連續假日交通尖峰加班疏運,甚至打算減班,而首當其衝的,可能便是交通已經不方便的偏鄉地區。 到底這項法條修正,未來會對企業與工作者帶來什麼衝擊?

  6.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修正案已經通過實施,分為三階段上路,第一階段實施一例一休、加班費加成等條文,於去(105)年12月23日施行;而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全國休假一致、強化勞工特休假權益兩項條文於今(106)年1月1日上路;輪休制勞工換班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實施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布。 勞動部製作下列幾張圖表,帶你快速看懂新制。 一例一休到底怎麼休?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36條修法,每7日應有1日例假以外,新增了1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1.一般單週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7. 2016年12月7日 · 一例一休 是指 臺灣 蔡英文政府 在2016年所推動 勞工 工作日數的改革政策,目的在於讓臺灣勞工全面落實「周休二日」。 該次修法主要為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使所有勞工每 週 可以有一天的 例假 (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 [ 1 ]),以及一天的休息日。 《一休》保留彈性 加班 的空間,以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及可以彈性加班的空間;《一例》則強制 休假。 雇主 [ 2 ][ 3 ] 可以在徵詢勞工同意後,讓勞工在法定的休息日加班。 至於例假日只有在必要時(例如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其中勞工在「一例」的例假日加班後,雇主依規定應予勞工擇日補假及加班費 [ 4 ][ 5 ]。

  8. 2016年7月1日 · 昨天(6/30)行政院拍板定案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的修改,確定週休二日成為「一例一休」,同時取消七天國定假日,若是立法院按照民進黨黨團所期待的9月初加開臨時會通過三讀,屆時下半年原本要放的五天國定假日就會確定取消。

  9. 2016年11月16日 · 一例一休」指的是勞工每周有「例假」及「休息日」兩日得以休息,不過 「休息日」相當於憑空創造的新名詞,僅是「工作縮短後多出來的休息時間」,並不屬於法定的有薪假,不算真正的假日。 至於法定的有薪假有哪些呢? 《勞基法》中明訂的有薪假僅有「例假」、「休假」和「特別休假」三種, 雇主若要求 勞工在有薪假期間上班,必須發2倍工資。 其中例假必須要在有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出勤;而休假日停休的門檻略低,除了上述特殊狀況外,若通過勞資協商也能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 例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勞工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10. 例假日:意指勞工最多工作六天後必須得放假一日,也就是早期說的「七休一」,除非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 所以雇主跟勞工要小心排班或上班有沒有連續工作超過六天,有的話就要注意可能會違反法令,或是有不必要的風險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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