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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2.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2020年1月20,因應國際已有多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案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針對該疾病開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疾管署署長 周志浩 擔任指揮官。 1月23日, 行政院 將該指揮中心提升為二級開設,指揮官改由時任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擔任,副指揮官由時任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擔任。 2月27日,行政院將該指揮中心再提升為一級開設 [1],指揮官繼續由時任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擔任。 2020年3月9日,增設副指揮官並調整內部組織運作 [2]。 4月15日,增設法務組。 6月7日,疫情記者會從每天舉辦改為一週一次,訂於每週三下午2時舉行 [3]。 2021年1月12日,因應 部桃群聚感染事件,重啟每日記者會。

  4. 中央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簡稱 疫情指揮中心,英語: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縮寫CECC)是 中華民國 (臺灣)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而於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5月1日開設的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歷史. [編輯] 2020年1月20日,因應國際已有多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案例,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法語:Centre de commandement national de la santé) (NHCC)不敢輕忽疫情,針對新疾病三級開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 疾管署 署長 周志浩 擔任指揮官一職。

  6.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 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7.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3 年 制定37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1.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12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中華民國 97 年 修正發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0 日公布 2.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700000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检索自“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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