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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2. 5 天前 · 編.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4]:8251。. 全文共14章、175條[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 ...

  3. 主条目: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草中华民国约法安福宪法 和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 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 1912年3月8日,當時位於南京的 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4. 2020年9月18日 ·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 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地方制度「省」改為非自治團體,憲政改革幅度巨大。

  5.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 ...

  6. 中華民國憲法. 通過於民國35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 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于南京市. 公布於 民國36年1月1日.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府令公布(刊 國民政府公報第 2715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施行. 版本信息. 相关导览: 憲法, 中華民國法律.

  7.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上一律�. 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 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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