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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董監事遴聘要點.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可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對外並代表. 事業機構,其職稱包括董事長(理事主席)或其他相當職務。 (二)經理:指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會或董(理)事會決. 策之執行首長,其職稱包括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務。 (三)董、監事:指事業機構之董(理)事、監事(監察人)或其他. 相當職務。 (四)遴聘:指各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 則(以下簡稱法令)、章程規定或職權,就政府投資情形,遴. 選人員(含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專任或兼任事業機構之負責人. 、經理或董、監事。

  2. 法規名稱:. 臺灣省仁愛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公費院民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為處理省立仁愛之家、老人養. 護中心(以下簡稱各機構)公費院民(以下簡稱院民)死亡暨遺留 ...

  3. *司法院大法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20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強制登報道歉的合憲性. 極義務,此即賠償請求權(Ersatzansprüche)1。 關於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最高法院 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四六號民事判例認為「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 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 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 歸納之,所謂名譽指他人對於特定之社會評價。 其侵害行為之特徵為:散佈足 以貶損名譽之信息。 至於散佈的方法從口頭、書面傳單信函、刊登報章雜誌、出 版書籍,以至在電台電視廣播。 只要具有傳遞信息之功能皆可。

  4.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及親職教育輔導處遇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一、實施對象:經法院審酌認定有家庭暴力行為事實,且法官認有必要裁. 定命相對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或親職教育輔導者。.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 ...

  5.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限制所屬公務人員之借調及兼職,以期專. 任專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機關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要 ...

  6. 法規名稱:. 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以下簡稱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應本. 尊重及保障人性尊嚴、生命權之原則及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之。. 二、胚胎及其幹細胞 ...

  7. 臺灣高等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人事公開制度,對所屬司法. 員之任用、陞遷、轉調、獎懲等,先經評議程序,特設置人事評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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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崐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