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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移民署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內政部移民署 (簡稱 移民署 )是 中華民國 有關入出 國境 移民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 內政部 ,成立於2007年。 在全國各 縣市 皆設有服務站及專勤隊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涉外事務相關手續並在 臺北松山機場 、 桃園國際機場 、 臺中國際機場 、 臺南機場 、 高雄國際機場 、 花蓮機場 、 臺東機場 、 澎湖機場 、 基隆港 、 臺北港 、 臺中港 、 高雄港 、 花蓮港 、 澎湖馬公港 、 金門水頭港 、 馬祖福澳港 、 馬祖白沙港 等 海關 設有入出境旅客證照查驗點;亦在海外派設有28個移民工作組,服務海外 僑民 辦理入出境諮詢、服務事項。 歷史 [ 編輯]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入出境管理辦法 》於 中華民國 通常泛指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間的人民 入出境管理 特別法規。 該辦法包含已廢止的臺灣出入境旅客登記辦法》、《臺灣省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及現行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 其大部分功能已被1999年施行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 》取代。 《入出境管理辦法》首先訂定實施於1949年之 台灣戒嚴時期 ,據頒訂主事者 台灣省主席 陳誠 表示,該法最重要目的在於「一方面防止「 共諜 」的潛入,使 北京當局 的滲透戰術無法施展於臺島,同時並預防人口的過分增加,以減輕臺民的負擔。 參考資料 [ 編輯] 《台灣歷史辭典》

  3. 《 入出境管理辦法 》於 中華民國 通常泛指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間的人民 入出境管理 特別法規。 該辦法包含已廢止的臺灣出入境旅客登記辦法》、《臺灣省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及現行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其大部分功能已被1999年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 》取代。 《入出境管理辦法》首先訂定實施於1949年之 台灣戒嚴時期 ,據頒訂主事者 台灣省主席 陳誠 表示,該法最重要目的在於「一方面防止「 共諜 」的潛入,使 北京當局 的滲透戰術無法施展於臺島,同時並預防人口的過分增加,以減輕臺民的負擔。 參考資料[编辑] 《台灣歷史辭典》

  4. 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的無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語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しゅつにゅうこくかんりおよびなんみんにんていほう *? ,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是日本的一項法規,涉及出入境管理制度 [1] (包括進入日本、返回日本、離開日本以及外國人在日本居留所需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居留資格制度、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的職能,以及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相關行為的處罰等),以及基於 難民公約和難民議定書 設立的 難民認定 (日語:難民認定) 制度。 [2] 參見 [ 編輯] 日本簽證政策. 參考資料 [ 編輯] ^ 中國領事服務網. 日本入境居留. cs.mfa.gov.cn. [2023-09-20].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19-07-25).

  6. 據2009年1月修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要件者得向

  7. 入出國及移民法 [35]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36]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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