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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1月27日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今天表示,今年公務員年終獎金1.5個月。 除此外另計有考績獎金,從零到1個月不等,表現優異的公務人員最高今年年終一共可抱回2.5個月薪資。

  2.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是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但是怎麼給呢…主管機關這樣說. 勞動部103年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絕招:「法無明文,自行約定」 是不是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就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呢? 年終獎金跟績效掛勾,會不會被認為勞務對價(工資)? 看看法官怎麼說. 第一頁 1 2 最末頁 單頁閱讀模式.

  3. 違法的年終獎金計算方式. B公司年終獎金至少都三個月以上,老闆頗自豪是同業之冠,後被勞檢因「未給足應休未休之特休工資」而裁罰,原因是該公司業績好,故統一規定不能休特休,未休之特休工資合併於年終獎金發給,但又未明確計算出未休之特休天數工資。 該老闆認為實際發給之年終獎金超過未休特休天數的工資,即使未明確計算也不應算違法。 B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年資較久的員工是不利的,扣掉應休未休之特休工資,實際的年終獎金恐低於年資少的員工。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切勿將法令規定的工資、加班費和特休等經常性給與項目合併計算! 工作年資可併入年終獎金計算. C公司有不少資深員工,因有些資深員工的工作表現平平,甚至不如後進員工,若優秀的資淺員工加薪,而他們沒加薪,會引起反彈,主管們每年為了這些資深員工的調薪而煩惱!

  4. 怎樣的年終獎金計算標準才是合理?年終獎金主要是看獲利狀況而定,如果你公司的財務資訊不是公開透明讓員工知道,就不要用獲利來做為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這樣反而會讓員工覺得老闆說了算,只是黑箱作業而已;那該如何將獲利狀況連結在年終獎金呢?

  5. 2023年12月14日 ·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29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工資」的主要特性,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而「非工資」則是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 「工資」與「非工資」可參考此篇: 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 因此,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經有函釋,說勞基法第29條講的有盈餘要發獎金,這個與公司法第235條公司賺錢分紅的性質一樣。 但是,跟民間習俗的「年終獎金」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勞動主管機關認為,我們一般民間在講的年終獎金,不是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而是雇主恩惠性的給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函 :

  6. 2021年8月24日 · 曹新南指出,簡單說,加薪沒加在本薪不是問題的關鍵,而是它是否屬於「工資」,因為勞保、健保、就保、勞退、資遣、退休、職災等都要依據平均工資計算,而平常的請假與加班,是要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就是8小時內的工資除以8來計算。

  7. 1.起聘時間:預計自113年6月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或請假人員銷假上班之前1日止,期間聘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解聘。2.待遇及福利:薪資比照本校校聘人員薪級標準計算(35,232元起),相關事項請參考本校「校聘人員管理要點」、「校聘人員工作規則」及「校聘人員給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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