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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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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冊 組 (1) 學生成績證明書。 (2) 應屆畢業證書。 (3) 畢業證書遺失證明書之核發。 (4) 核發學生證。

  3. ( 一) 參訓資格: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中華民國籍 新住民 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 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二) 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四、 不得報名.

  4.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07職業訓練班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 (二)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二、錄訓原則: 1.承訓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無勞保紀錄單或至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查詢報名者歷史參訓紀錄。 2.甄選筆試項目應訂定錄訓分數須至少達60分 (含)以上為錄訓門檻;口試項目應評估報名者就業意願、參訓必要性及需求性,並以書面資料二年內已有2次參訓紀錄且均無就業情形,或尚在訓後90天內就業輔導期間者,訓練單位應訪談及評估,排除無就業意願之參訓者後,依筆試、口試等項目及配分,計算甄選成績及名次並參考下列序位原則錄訓,以達到促進失業者就業效益。 三、參訓優先順序如下:

  5. ( 一) 參訓資格: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中華民國籍 新住民 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 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二) 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四、不得報名.

  6. 三、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樣張如下,重要欄位說明 ( 一) 障礙等級:共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等4級。 ( 二) 障礙類別:揭露該民眾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並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ICF編碼。 ( 三) ICD診斷:除帶入該位民眾經鑑定後之疾病分類代碼」,並於括弧中註記民眾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以利證明使用人及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應辨識。 正面. 反面. 四、新制施行後,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適用身障者類別中,染色體異常與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缺陷合併為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一項,已無單獨列項,致有如何認定之疑義。

  7. 骨骼症狀調查追蹤一覽表」(2),可將3 中四個等級的個案建議,分別加 上色彩標示,以利後續改善與管控追蹤之用,並製作「肌肉骨骼傷病調查一覽 表」(1) 簡作為管控之用,以確認有危害與沒有危害的勞工個案,進行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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