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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8-19.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16500671號. 原處分書號. 111年4月26日南分署綜字第1111100266A號函.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1年4月26日南分署綜字第1111100266A號函(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2. 訴願決定查詢. 緣訴願人以其110年7月薪資較同年4月薪資減少達20%以上為由於110年9月28日申請本計畫之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以下簡稱本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核通過並核撥新臺幣 (以下同)1萬元,嗣經原處分機關複查發現,據訴願人於勞保資訊查核系統之 ...

  3. 說明內容. 緣訴願人以其110年5月薪資較同年4月薪資減少達20%以上為由,於110年8月12日於透過網站申請本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核通過並核撥新臺幣 (以下同)1萬元因訴願人另已領取教育部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相關津貼與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第6點第8款「本補貼與下列補助、補貼或津貼,應擇一適用或領取,不得重複: (八) 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原處分撤銷原核發訴願人之補貼,並請訴願人限期繳還原核發之1萬元。 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4. 薪資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為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的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減班休息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期間的每月薪資差額的50%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0,900元。 例如:某甲為全時受僱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現職雇主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與雇主協商減班休息期間的當月薪資為24,000元,依其薪資差額將補貼10,900元 (= (45,800-24,000)*50%)。

  5. 最新消息.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 發布日期:109-04-10. 檢核日期:109-10-05. 點閱人氣:559042. 一、 計畫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透過「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 二、 申請資格: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具中華民國國籍。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6. 事 實. 緣訴願人以其110年6月薪資較同年4月薪資減少達20%以上為由,於110年7月23日線上申請本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核通過並核撥新臺幣 (以下同)1元,因訴願人已領取110年6月「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工作津貼,與本計畫第6點第5,已依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領取110 ...

  7. 按本計畫第4點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之受僱勞工,符合下列各規定者,得申領本補貼:(一)中華民國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之薪資,較同年4月受僱於同一雇主之薪資,減少達20%以上。 (二)依前申請本補貼之月份,當月末日與110年4月30日,於同一雇主之投保單位加保。 」第6點第8規定「本補貼與下列補助、補貼或津貼,應擇一適用或領取,不得重複: (八) 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第8點第3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貼;已發給者,經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三)違反第6點規定,重複領取補助、補貼或津貼。 雖訴願人訴稱如訴願意旨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