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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微信、支付宝转给我都可以,账号就是我的手机号! 转过来我直接带兵打过去,让你统领三军! 这是某位网友收到自称蒋介石私生子的诈骗短信后,用同样格式来讽刺骗子的短信。 这两则短信在网上流传后,总结为「我,秦始王,打钱」,此后「我,xxx,打钱」的梗就像月经贴一样时常出现在社交网络中。 世界杯期间,有球迷称收到了葡萄牙球星 C 罗的求助信息: 贾跃亭跑到美国后,只要 328 就能让贾老板「下周回国」。 还有李彦宏在五环实验百度无人车后,却「落到」了交警手上急需帮助。 现在我们看到这样的短信,大概更愿意是相信这是一个段子而非一个骗局。 因为这些信息虽然往往取材于真人真事,但完全经不起推敲,更像是网友的一种「高端黑」。

    • 概览
    • 定义
    • 法条依据
    • 犯罪构成
    • 常见情形
    • 基础举证
    • 纠纷管辖
    • 救济手段
    • 常见问题
    • 案例剖析

    刑法规定的一种的罪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电信诈骗,如盗用QQ号码、微信等通许账户后冒充熟人诈骗

    本类型案件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微信号码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微信号码,后通过微信与其亲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帮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式核实即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使用微信或微信时要开启安全软件,防范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冒充内部人员诈骗,如冒充“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人员可提前获知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抓住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诱导其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切莫相信这种不劳而获的中奖信息。要提高自身防骗能力,犯罪分子所说的“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是虚构的,彩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每期开奖号码是随机的,也不可能提前预测。

    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账至安全账户

    本案是由多人组成的团伙实施的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安全帐户”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贩毒、黑社会、信用卡透支欠费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事由,或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被盗为由,恐吓受害人,骗其把全部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三不”原则,不轻易相信,不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帐。

    书面报案材料与报案人身份证件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报案材料。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

    最好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如果对方留的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其中或有线索;

    关于诈骗行为的证据

    证据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证明自己被骗的证据,第二是财产给付的记录,前者包括微信、支付宝、电话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事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相关文件材料等,后者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交付现金情况、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车辆、房产过户等能证明把金钱或者财产交付给对方的时间、地点、过程。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寻求刑事立案与治安处罚

    财物被骗,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受害人可在六个月内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财物被骗,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如果构成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追诉期限为六个月,受害人可在六个月内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诉讼

    行为人因诈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对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退赔义务,这个金额即使一时没有赔偿,但也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救济方式是通过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来获得赔偿。法院没有认定的部分,如有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是否会构成诈骗罪?

    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符合诈骗罪标准的,同样构成犯罪。但如能得到近亲属谅解的,司法机关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酌情从宽处理。

    如不知道交易物为诈骗案赃款/物,通过正常交易获得,是否会被司法机关追缴?

    这是一个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1)对于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通常可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缴。

    (2)对于经拍卖或公共市场上购买的赃物,通常可以对抗追缴。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 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8月间,在明知上海市山东南路79弄某租用居住公房承租人胡某某已死亡,租赁户名无法变更,应由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为获取征收利益,石某某召集俞某某、李某某等人于2014年8月共同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俞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25万元后,由石某某出面向胡某某侄女胡某甲、胡某乙共支付40余万元,取得了涉案房屋租赁凭证及胡某某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同年12月,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协商一致,由俞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假冒胡某某配偶,后经石某某操办,通过伪造的张某某户籍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将涉案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张某某。2015年5、6月间,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其控制的张某某并非合法承租人的情况下,仍以张某某名义参与征收,意图骗取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1044501.13元),后因案发而未能获得相应钱款。2016年12月28日,俞某某、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次日,李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后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 黄浦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石某某系主犯;俞某某、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俞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案发时石某某等人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犯罪预备。辩护人亦列举了多个类似案例,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石某某及原审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系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且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通过订立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故本案中,即使石某某等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石某某等人通过欺骗手段变更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并参与了房屋征收的部分过程,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属犯罪未遂。综上,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属犯罪预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和采纳。原判根据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海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后,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性质均发生了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2. 在网络上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 收藏. 0. 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常用手段有假冒好友、网络钓鱼、网银升级诈骗等,主要特点有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等。 中文名. 网络诈骗. 外文名. Internet fraud. 犯罪主体. 自然人. 犯罪客体. 公私财务的所有权. 发生地. 互联网. 特 点. 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等. 目录. 1 发展沿革. 2 犯罪构成. 3 常见情形. 4 防范方法. 5 案例剖析. 6 法条依据. 7 打击成果. 8 各方回应. 9 相关词条. 发展沿革. 播报. 编辑.

  3. 0. 跨境汇款是指 个人网上银行 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 汇款 的业务。 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 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建议在最高限额内尽量增加单次汇款金额,以减少汇款笔数,省去每笔汇款的电报费。 中文名. 跨境汇款. 对 象. 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 本 质. 汇款业务. 应用领域. 跨境交易. 目录. 1 跨境汇款方式. 现金. 电汇. 外币汇票. 旅行支票. 信用卡. 2 优点. 跨境汇款方式. 播报. 编辑. 现金. 留学生出发前往留学国家时,应该携带一定金额的外币现金,主要用于前期生活费用支出和应急小额支出。

  4. 短信诈骗是指利用手机短信 骗取 金钱或财务的行为。 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 甚至出现了“公证处通知”的字样。 中文名. 短信诈骗. 方 式. 手机短信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 出 现. “ 公证处 通知”的字样. 手 段. 骗取 SIM卡 卡号. 目录. 1 诈骗手段. 2 特征. 分工严密. 数量巨大. 分布广泛. 本地捆绑. 极具诱惑. 低价成本. 3 类型. 张冠李戴型. 冒充专业型. “真实”服务型. 4 预防常识. 5 刑法处罚. 6 案件实例. 诈骗手段. 播报. 编辑. 1.回电话听歌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 2.以非法“ 六合彩 ”招揽客人;

  5. 一种违法行为. 收藏. 0. 本词条由 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供内容 。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中文名. 信用卡诈骗罪. 外文名.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 目录. 1 定义. 2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3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责任形式. 4 常见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5 案例剖析. 案件详情. 裁判结果. 裁判要旨. 6 相关词条. 定义. 播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法条依据. 播报.

  6. 欺骗事件. 展开 4个同名词条. 2010年1月22日一网名为善款去向的网友在 天涯社区 发帖称, 章子怡 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宣布过的多宗捐助善款根本没有兑现。 随后,网民们启动“ 人肉搜索 ”,质疑其善款是否完全到位以及善款去向。 更有一位美国当地的网友爆料称所谓的“章子怡基金会”已变成了英语学习班,已经“名存实亡”。 至此,章子怡身陷诈捐门。 此外,还有成都诈捐门、成龙诈捐门等相关事件。 中文名. 诈捐门. 外文名. Door_Uncle_Cheating. 相关事件. 成都 诈捐门、成龙诈捐门等. 性 质. 质疑 善款是否完全到位以及去向. 相关人员. 章子怡. 目录. 1 简介. 2 慈善事业. 3 事件门缠身. 4 事件疑点. 5 回应. 6 主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