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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2.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口罩邊境管理新措施,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下稱貿易局)已於本 (9月16日)日公告,旅客入境攜帶總量250片以下者,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免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旅客入境攜帶250片以下之醫用口罩,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申請醫療器材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對於今 (16)日實施之新措施,關務署舉例說明如下: 1.旅客攜帶300片口罩入境,其中200片醫用口罩,100片非醫用口罩,200片醫用口罩未逾食藥署規範限量,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但醫用及非醫用計300片,已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之50片口罩,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3.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總量在250片以下者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醫用口罩超過250片者應向衛福部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紅線檯通關旅客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Q2 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或體溫計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需要申請輸入許可嗎?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始得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體溫計,應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始得進口。

  4. 旅客攜帶口罩入境.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 ...

  5.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考量目前國內口罩產能提升為照顧在國外工作或就業之國人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開放國人得寄送限量管制口罩至國外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用為簡化民眾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將配合公告簡便出口之通關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寄送管制口罩至國外時,應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口罩輸出許可證」,如以郵寄方式寄送 ,「口罩輸出許可證」應黏貼於包裹外箱,該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未逾美幣5千元者,得直接至附近郵局交寄國際包裹,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如以快遞方式寄送,將該包裹、裝箱明細(報明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委任書及身分證明等文件交予快遞業者辦理簡易出口程序。

  6. 新冠肺炎期間 口罩進口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 ...

  7. 關務署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本 (109)年6月30日止 (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 (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倘若進口供自用,於本年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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