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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銷商應負責兌付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發行之各種彩券單注中獎獎金新臺幣二千元(含)以下之獎項,並應一次給付。. 前項金額若有調整,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 經銷商應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之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程序 ...

  2.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二、投注設備安裝.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資格
    • 申請人報名資料
    • 遴選作業
    • 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無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由組成之遴選委員會監督遴選執行,並以公開之方式辦理。第一梯次遴選全國共分三十一區,正取1,200位,備取600位,合計1,800位運動彩券經銷商。各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核定之正取經銷商人數時,經銷商遴選方式以統一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位於六公尺以上巷道的一樓店面,面寬至少二公尺以上,且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須為八坪(若為直轄市則為六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但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3. 經銷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停機處分每一次停機處分至多三十天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其停機處分輕重等級之相關規範,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定之。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至少一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六條,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未一次給付。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八條,拒絕受理運動彩券無效投注之退款。

  4. 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得使用虛擬通路進行投注。. 所有透過本公司投注設施進行之投注,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投注,相關權利義務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縱有前項規定,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投注前,須自行負責查明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定,並須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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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運動彩券投注規範 一、總則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權益並落實發行管理,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屆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作業要點」、「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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