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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 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第 6 條.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 第 3 條.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3.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 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第 6 條.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4. 法規名稱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5.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 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 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法條. 法規名稱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第 11 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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