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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工資. 基本工資. 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2024/02/16. 我要發問. 關於基本工資之相關說明其包含懶人包以及問與答專區等等. 歷年基本工資調整. 民國 19 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民國 25 年 12 月 23 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歷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 遷台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 該法已於 75 年 12 月 3 日總統令廢止。 ♦ 民國 44 年 11 月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 300 元者,應予改善。 ♦ 民國 45 年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 300 元(新台幣、下同)。

  3. 2019年11月22日 · 而所謂基本工資」,就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該領取的最低薪資其中又可以分為按月薪計酬的每月基本工資及按時薪計酬的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制定程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的規定勞動部應透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及專家代表等各方人馬圖1),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3] ,針對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等事項進行評估後共同決定現行的基本工資 [4] ,最後再由勞動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5] 。 當調整後的基本工資上路後,如果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薪資低於公告的基本工資,雇主就有義務重新調整薪資的金額。 圖1:基本薪資審議程序示意圖. 作者整理。

    • 基本工資的定義 及 制定程序
    • 按件計酬的勞工是否適用基本工資
    • 結語

    1. 基本工資定義

    為了保障勞工的購買能力及生活品質,勞動基準法第21條特別規定,當雇主與勞工協議薪資時,約定的金額不可以低於我國當時規定的基本工資。 而所謂「基本工資」,就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該領取的最低薪資,其中又可以分為按月薪計酬的每月基本工資,及按時薪計酬的每小時基本工資。

    2. 制定程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的規定,勞動部應透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及專家代表等各方人馬(下圖),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針對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等事項進行評估後,共同決定現行的基本工資,最後再由勞動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當調整後的基本工資上路後,如果僱主與勞工所約定的薪資低於公告的基本工資,僱主就有義務重新調整薪資的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提到的「按件計酬之勞工」,與一般勞工相同,都是受僱於僱主而為僱主服勞務;而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按件計酬的勞工的薪資是以工作的件數累積計算薪資總額,並不是以該勞工為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 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及目前法院實務的見解,按件計酬的勞工也應該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然而,目前勞動部及法院實務在認定按件計酬勞工的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的要求時,似多是以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是否達到8小時(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作判斷: 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數達 8 小時,其基本工資就應與一般勞工相同(不能低於行政院公告的基本工資數額);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未達 8 小時者,其最低工資數額則是依工作時數的比例計算,而非以其每日工作 8 小時的生產額...

    建議無論身為雇主或勞工的您,都隨時關注基本工資的新聞訊息。 若基本工資調漲,身為僱主違法未調整旗下員工的薪資,可能會被處以 2 萬至 100 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照公司規模、違反的人數、情節等情,加重至 150 萬元;如果身為勞工,因為基本工資的調漲造成您的薪資未達公告標準時,更應勇敢爭取,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4. 中華民國基本工資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台灣 基本工資 制度依據《最低工資法》、《 勞動基準法 》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於每年第三季由 中華民國勞動部 邀請各界人士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 中華民國行政院 核定公告後實施。 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 新臺幣 27470元、 時薪新臺幣 183元 ,2024年1月1日實施 [1] 。 基本工資歷史 [ 編輯] 中國大陸時期 [ 編輯] 1930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批准 國際勞工組織 《 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英語:Minimum Wage-Fixing Machinery Convention, 1928) 》 [2] [3] 。

  5.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 4 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第 5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 第 7 條.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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