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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籍或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身分),非 自願離職並辦理退保,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

  3. 7 問:請問哪些人符合獲得100%補助費用的資格? 答:本方案的參訓學員若屬特定對象勞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包含獨 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

  4. 參、參訓費用: 1. 政府補助80%:不具下述身份之一般國民失業者,學員需負擔20%訓練費用。 2. 政府全額補助:具下述身份之失業者需檢具證明文件,政府支付全額100%費用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就業或工作所需之知識、技能與態度,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業能力提升措施及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單位應為依法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公司法人或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 本局或職訓中心補助之範圍,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本局或職訓中心所定計畫辦理。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 (二)職業訓練相關之研習會。 (三)職業訓練觀摩會。 (四)國內(外)職業訓練之交流活動。

  6. 1. 取得居留權或工作許可之新移民(含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 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2.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 條第3 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

  7. 1. 取得居留權或工作許可之新移民(含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 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2.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 條第3 項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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