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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4.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1.

  5. 2019年4月3日 · 大法官網站全新改版 便捷釋憲資訊查詢.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共同說明大法官網站內容與特色. 【本刊訊】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釋憲相關資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於4月2日全面改版上線,由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圖右)、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左2)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 (左1)共同說明新版網站的內容與特色。 大法官網站自93年底啟用,內容包括:釋憲案件之聲請、審理程序、待審案件、大法官解釋、不受理決議,以及與釋憲業務相關之統計資料、出版品及影音等資訊。 鑒於網站已累積多年資料,司法院乃重新歸納設計,以更簡潔的分類及清新的頁面提供查詢,期能提供更親民友善的資訊服務。

  6. P. 下載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5 期 1-1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 107-126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16 號 8-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55-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大學法 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解釋文: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 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 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 號解 釋釋示在案。

  7.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851、852 條.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 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 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 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 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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