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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2.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3.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5日. 解釋爭點. 真調會條例違憲?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4.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5.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防疫專區 常見問答 專業人士 專業人士 ... 釋憲業務(X)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1 憲法訴訟新制特色 2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3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

  6.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7. 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加碼保障人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下稱大審法)自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全文35條鑒於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日趨複雜現行法已不敷實務運作為使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司法化周全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司法院分別於86年91年95年97年102年5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惟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本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重新修正原來送審議之版本,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本 (107)年3月第6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日 (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下稱本法)。 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及於終審法院確定判決,無闕漏的保障人民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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