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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

  3. 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

  4. 1 憲法訴訟新制特色. 2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3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5. 釋字第43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6年10月30日. 解釋爭點. 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對佣金之認定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調查、審核等事項。 該準則第九十二條第五款第五目規定「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乃對於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加以規定,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國外佣金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之規定,亦未加重人民稅負,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

  6.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7. 總統府公報 第 6216 號 8-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55-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大學法 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解釋文:.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 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 ...

  8. www2.judicial.gov.tw › FYDownload › P03_01_detail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對於國家機關之設置、總統繼任與代行之秩序、以及機關間權力制衡之關係,原有制度性之整體設計與考量,其重要者有: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直接選舉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對立法院負責。 總統公布法法、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履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拉受該決議或辭職。 總統遇國家發生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9.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1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 國民主權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 J613 (一)、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行政院應有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 (二)、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決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之界線.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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