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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就讀學校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帳號密碼,或學生自行於本線上申辦系統註冊帳號,登入移民署「 外國與外僑、大陸與港澳、無戶籍國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 」進行申請。 2 經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將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線上系統(於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審核許可並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應備物品 一、大陸地區所發效期尚餘6個月以上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二、最近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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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交流: (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3. 2022年11月8日 · 誰可以辦.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並通過面談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到哪裡辦.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本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4. 96-06-25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及範例』. 96-06-22 經濟部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96-06-22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定居』相關申請須知. 96-06-22 針對新加坡政府發表有關「我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之立場 ...

  5.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為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各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應造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項第六款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或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增加者,亦同

  6.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生效日期:103-12-26. 民國93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892號令( 歷史條文 ) 民國98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1601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5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交流: (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