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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 消費性貸款(不含信用卡、現金卡)等相關業務推廣環境,並建立完善. 之委外行銷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會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消費性 ...

  2. 業務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貼現窗口融通業務之辦理。 二、準備金之收存及查核。 三、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之辦理。 轉存款業務之辦理金融機構流動性之查核選擇性信用管制之辦理金融機構牌告利率通報之管理

  3. 1.已有一戶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 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植根法律網.

  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 ...

  5. 七、金融機構應依其辦理放款業務之種類,牌告其基準利率、指數型貸 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 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 八、新臺幣存、放款利率之牌告,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採 差別 ...

  6.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 ...

  7.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本會房屋貸款包括「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購置住宅. 貸款」、「住宅整修貸款」、「興建農舍貸款自宅等項目之利率. ,除政策性貸款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以本會公佈之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加「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後之利率為準。 二、指數型房貸利率之加碼,以「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 資金貢獻量」及「償還能力」等四項為加碼依據,並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各項標準如次: (一)作業成本:加碼利率(年率):加一.五%。 (二)擔保品座落: ┌──────────────┬────────┬────┐. │擔 保 品 座 落 │加碼利率(年率)│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