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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11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3.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消費性貸款業務委外行銷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 消費性貸款(不含 ...

  4. 法規異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植根法律網會員相關權益與資料範圍請參考: 植根法律網會員說明. 植根法律網資料範圍.

  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 ...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6. 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辦理。 二、金融機構收受新臺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 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 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三、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 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四、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事先通報中. 央銀行備查。 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通報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同完. 成備查程序。 五、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 情形,不適用之。

  7. 利息預算,各承辦金融機構則依據下列作業程序,向土地銀行申請核. 撥國庫補貼利息。 (一)承辦金融機構應於貸款放出後二個月內填列「銀行辦理青年優惠. 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清單如. 附件一、二並附電腦檔磁片(檔案規格如附件一-一),送土地. 銀行辦理電腦勾稽。 土地銀行如發現有重複申貸名單,應即函知. 承辦金融機構依本專案貸款相關規定處理,並於電腦勾稽完成後. 將放出清單彙送本專案貸款主管機關。 (二)承辦金融機構逐月將申請核撥清單如附件三、結清名冊如附件四. 及收據如附件五(申請核撥清單及結清名冊並另附Microsoft Ex. ce1 97 格式電腦檔磁片),以掛號寄送土地銀行請撥國庫補貼. 利息。 國庫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以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月份之本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