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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20日 · 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兩點: 第一,引用《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為由解僱 ,例如最常見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必須用盡了一切手段設法迴避解僱,都無法改善,逼不得已之下才解僱勞工。 延伸閱讀: 被高薪挖角,卻遭原公司提告? 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 因懷孕遭到不當解僱,如何自救? 在這樣的前提下,若是因為懷孕遭到雇主不當解僱,勞工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蒐集證據. 首先,蒐集證據是第一步,雇主若表示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而解僱,那麼,雇主應該 要提出具體理由 ,同時勞工也可以蒐集反證。

  2. 面對懷孕的職場女孩,你可以… 以前痛到不行請生理假的時候,有老闆總搭配質疑的眼神說「奇怪,我老婆和女兒從來沒有這種問題,怎麼妳就這樣? 當時我覺得應該是他個人的問題,現在開始懷疑:或許人類天生就搭載同理心這項功能。 在公車和捷運上,即使戴著鮮黃的好孕胸章,近八個月來只有兩個女生讓座給我。 美國的領導力教練、作家兼演說家 Tanveer Naseer 說過:「 同理心可藉由在日常生活中多注意別人的言行舉止培養。 」但沒經歷過真的很難體會,就像我之前都覺得懷孕應該像電影裡只會吐一次才對(下一幕出現「一年後」,小孩就自己跑出來、還會爬了);直到自己吐了快五個月,才知道懷孕是真的會「舒服」。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3. 2021年2月23日 ·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延伸閱讀: 年後轉職如何挑對時機? 應該先領完年終,還是卡位新工作? 第 11 條,又稱為「 經濟性解僱 」,這是要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的。 第 12 條,又稱為「 懲戒性解僱 」,不用預告期,雇主也不用付資遣費。 經濟性解僱:不可歸責於勞工,必須付資遣費. 第 11 條的 5 款,都屬經濟性解僱,其中,第 11 條的前 4 款,較為明確,都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經濟性因素: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不能勝任工作」包含主觀與客觀因素.

  4. 2015年12月4日 · 2015-12-04. 整理‧撰文 謝明彧. 職場最重要的一堂課:「換位思考」,用別人的眼睛看世界.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派翠西亞‧摩爾(Patricia Moore)1979年進入美國知名設計公司雷蒙德‧洛威(Raymond Loewy),某天,在針對新型冰箱的腦力激盪會中,摩爾問了一個簡單問題:「我們難道不能設計一種讓有關節炎的人也輕易打開的門嗎? 」上司看著她,一臉不以為然:「我們不為那些人設計。 徹底融入別人的立場,感受對方的看法. 「什麼叫做『那些人』?

  5. 2020年11月9日 · 2020-11-09. 心理諮詢師 艾里. 本文出自. 買書去. shutterstock. 一場剪綵活動,讓我丟了工作! 一點點「沒想到」,成為長官認定的「不專業」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剪刀與白領看似風馬牛不相及但一次剪綵儀式把二者聯繫在一起最後剪刀成功地讓白領失去了工作。 風光的剪綵儀式,終結了我的工作. 當事人:外商公司職員 劉朋. 我雖然畢業只有兩年,可已經是一家外商公司的辦公室主管了,而且月薪好幾千美金。 朋友們都眼紅的不得了,認為我前途無量。 然而,當 CEO 怒吼著「你真是個笨蛋」的時候,這一切都終結了。 事情源自於一次剪綵儀式。 不久前,上司讓我負責我們公司一個專案的剪綵儀式。 佈置會場,邀請官員,找媒體......

  6. 2019年8月26日 · 根據調查統計指出:女性婚後離職率高達 26.8%,將近 6 成女性勞動力因家庭退出職場,主因當然就是照顧子女。. 人生中每項選擇有得有失,職業婦女轉做家庭主婦,老實說,算是「轉職」的一種,只是兩份工作的收入、KPI、壓力不同而已。. 但如同每次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