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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六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 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 的權利; (c ...

  2.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 ...

  3.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 ...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 ...

  6. 第 1 條. 本細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 ...

  7.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