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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7月5日 · 王律師:這個法條及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依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乃由區權人負擔。 那有無解套方式呢? 有! 依第10條第2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外約定 {「住戶」應分擔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者}。 管委會即得依第21條向區權人、住戶【承租人、使用人】請求給付公基金之對象。 故可修改規約,或決議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即可解決。 管委會即可依21條對承租人或使用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