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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專區僅將. 財務及交易資訊作一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藉以達到. 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 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 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並酌修文字。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 號、(3)公司名稱及(4)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 列示: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 (係指依本中心. 業務規則第12條之1規定而停止買賣者) 指標 2: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連續三個. 會計年度虧損者。 指標 3: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負債比率高於. 百分之六十及流動比率小於一者。 (金融保險業除. 外)

  2. 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股票承銷價格之訂定充分公開,提供正確之投資判斷,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使用財務資料訂定承銷價格時,應確實反映發行公司之經營情況並充. 分表達承銷 ...

  3.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網站重要必要揭露事項」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 │大項 │細項內容 │.

  4. 第二條.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 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 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 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劃一推薦證券商輔導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評估作業,強化上櫃. 前之輔導功能,爰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6.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 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 ...

  7.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 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 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終止上櫃或法院.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 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 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 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 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 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 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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