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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是對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的設立目的、增設根據及權由進行介紹的一段非常簡短的 弁言 。 全文僅為一句話,和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一共構成了現今規範 台灣 社會制度的 憲法性文件 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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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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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 ...

    • 憲法為什麼要有「前言」?
    • 我國憲法的前言說了哪些事?
    • 憲法前言有法律效力嗎?

    現代國家的憲法,多半以前言(或稱為序言)來表彰制憲者當時的權力來源,以及強調該部憲法所制定的目的。更白話的說,憲法中的前言,其實就是大致說明了這部憲法產生的原因,和制定憲法者透過這部憲法的制定,希望國家能達成的目標。

    (一)憲法本文的前言

    從我國憲法本文的前言能夠發現,當時制定憲法的機關為國民大會,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為全體國民的託付,強調了國民制憲權的主要價值。縱使此部憲法的制定,看似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所制定,然而回顧當時政治發展史,也能發現制憲過程中,在政治層面確實經過高度妥協,之後才產生這樣的結果,而世界各國憲法也同樣如此,這也是憲法多被視為政治性質最高的法律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能看出立憲主義在此部憲法中,對於民權保障、國家權力的鞏固、奠定社會安寧基礎,以及增進人民福利等層面的願景。

    (二)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

    如同憲法本文所希望表達的,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也將制定的目的、機關、程序,明確列出並予以說明。當然,其中的文字不一定符合目前社會的認知,但也表現出憲法增修條文的時空背景。

    (一)學者認為僅具政治意義

    如果憲法本文有不明確的地方,能夠以此做為後續解釋的方向性指引。但由於前言在文字的使用上較為抽象,而且簡單幾句話談到的事情,既有意識形態,又有具體理念,很難一概而論。而國內也有學者認為,前言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僅具政治意義。

    (二)大法官解釋會提到憲法前言嗎?

    有提到國父遺教或憲法前言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號、釋字第485號等,大多只是蜻蜓點水般的援引,而非具體說明、實質將前言作為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據此,也能發現我國在實務上並不特別著重憲法前言,此與美國學界、實務界特別重視憲法序言的情形,有著極大的不同。

  3. 編.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 中華民國歷史 及 臺灣歷史 上均有著重大意義。

  4. 增修目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有效期限至國家統一為止。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 重點速覽☆★★★. 命題焦點. 2-2第二篇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三、總綱. 近年世界各國憲法有總綱一章,依政治學之觀念,構成國家之要素有 四:即政府(government)、主權(sovereignty)、人民(people)與領土 (territory)。 憲法既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對於構成國家之要素,自必須有 所規定,以為憲法其他部分條款之綱領,我國憲法亦然,總綱之內容計有6 條,分別規定國體、主權、國民、領土,並對民族地位及國旗定式規定之。 立國主義、建國目標、國體與政體: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憲§1)。

  5.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前述措施既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6. 2022年12月20日 · 學者認為僅具政治意義 [3] 如果憲法本文有不明確的地方能夠以此做為後續解釋的方向性指引但由於前言在文字的使用上較為抽象而且簡單幾句話談到的事情既有意識形態又有具體理念很難一概而論 [4] 。 而國內也有學者認為前言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僅具政治意義 [5] 。 (大法官解釋會提到憲法前言嗎有提到國父遺教或憲法前言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號 [6] 、釋字第485號 [7] 等,大多只是蜻蜓點水般的援引,而非具體說明、實質將前言作為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 據此,也能發現我國在實務上並不特別著重憲法前言,此與美國學界、實務界特別重視憲法序言的情形,有著極大的不同 [8] 。 註腳.

  7. 憲法增修條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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