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2.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3. 中華民國憲法-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綱 §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7.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 25. 第 四 章 總統 § 35. 第 五 章 行政 § 53. 第 六 章 立法 § 62. 第 七 章 司法 § 77. 第 八 章 考試 § 83. 第 九 章 監察 § 90.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07.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 112. 第 一 節 省 § 112. 第 二 節 縣 § 121.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 (國體)﹝1﹞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體相關/特別規定】刑法§100-102。
    • (主權在民)﹝1﹞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相關規定】§3、§25。
    • (國民)﹝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相關規定】國籍法§1-6。
    • (國土)※增修§1~不適用。﹝1﹞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相關規定】§25-34*國民大會組織法§8【國土相關規定】刑法§100-102。
  5. English.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4年5月22日 · 依照 中華民國政府 實施的憲政現況,就算身為 國會 的 立法院 都不能隨意變動憲法的法律條文只能提出「 憲法修正案 」,經立法委員議決通過後交 公民投票 複決 ,始生效力。 [註 1]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 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安福憲法 和 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8.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