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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例. 小A是化妝品站櫃人員,受僱2年半,工作表現平平,每季度考績常在乙等至丙等間徘徊。 最近小A懷孕了,早上容易起不來而遲到,上班時沒法久站,只好靠著椅子,更困擾的是一天得上好幾次廁所,新一季度的考績還因此只有丁等。 某天主管突然告訴小A,原本公司的工作規則就規定,員工如果懷孕就必須離職,但主管很喜歡小A,所以願意給她機會,可惜她工作表現不佳,除了業績下滑,經常坐著或不在櫃位,影響公司形象,甚至常常遲到,為了公司營運,很抱歉要將她解僱。 小A被解僱後,難過的向朋友哭訴,朋友為她抱不平,直言她是遭遇了懷孕歧視! 究竟什麼是「懷孕歧視」呢? 本文. 懷孕歧視的內涵. 所謂懷孕歧視,是指雇主基於受僱者「懷孕」這個事實,給予不利的差別性對待。

  2. 2020年4月29日 · 懷孕員工倘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可依據醫生開立之證明,另請安胎休養假。 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安胎休養假應併入病假計算,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請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請假30日內得領半薪,超過30日者,則不予計薪。 👉工作時間(僅媽媽享有) 懷孕女性於夜間,亦即晚上10點至翌日上午6點,不得工作。 👉職務調動(僅媽媽享有) 懷孕女性得申請調動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減少工資。 👉不得歧視(僅媽媽享有) 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與勞工約定其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生產階段 . 👉產假(僅媽媽享有) 懷孕員工於分娩前後得請產假8週,產假最晚應從分娩之日起算,應連續申請8週,且包含「例假日」在內,並不另行補假。

  3. 2018年12月6日 · 妊娠勞工工作保護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調動屬於雙方關於勞動內容及薪給等條件變更,除非勞工調職前已經得知相關勞動條件有所不利變動並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 ...

  4. 2021年9月14日 · 針對大法官日前 (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13日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此次大法官解釋的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為「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雖然此一解釋為落實性別平等精神,但為避免女性勞工夜間上班無相關配套,且可能原有補助津貼因而喪失,為此近日引起各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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